中小股東欲了解公司經營狀況遭無視,法院:享知情權,公司應配合
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近年來,中小股東作為原告提起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多。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上述股東知情權糾紛類相關案件。該案中,A公司成立于2008年,趙某于2014年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占股10%。2022年5月,趙某向A公司送達《關于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告知函》載明:趙某在成為A公司股東后,長期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從未享受過公司任何分紅,公司也從未向趙某披露過財務狀況。為了了解公司實際運營狀況,維護趙某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要求行使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要求A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內,將公司自成立至今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材料準備完畢,聯系本人或本人親屬王某安排具體查閱、復制事宜,并留有收件地址。但告知函發出后,A公司一直未予回復。故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置備上述材料供趙某查閱、復制,并由趙某委托律師、會計師輔助查閱、復制。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趙某作為A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并有權行使股東知情權。根據趙某提交的證據,法院認定趙某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其行使知情權的前置程序,向A公司發送了《關于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告知函》。A公司超出規定時間未予答復,系以消極不作為方式拒絕了趙某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請求。趙某要求查閱、復制A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要求查閱A公司的會計賬簿,均符合法律規定。趙某行使股東知情權時,在趙某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趙某委托的會計師、律師輔助進行。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法官提示,中小投資者是我國現階段投資市場的主要參與群體,但因其投資額在總股本中的份額較少,對于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中小股東來說,很容易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在公司中陷入被動,甚至利益受損。股東知情權系股東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重要基礎。股東只有在全面、充分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行使表決權、決策權、分紅權等權利。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還可以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需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公司如果拒絕提供查閱,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中小股東要善于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股東權利,加強對公司權力運行的內部監督,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編輯 楊海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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